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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3-05 11:53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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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加强来华接受中医药本科教育留学生教学质量宏观管理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6年01月15日
【实施日期】1996年01月15日
【正 文】
为进一步加强来华接受中医药本科教育留学生的管理,保证和提高中医药专业留学生教育的质量,更好地贯彻国家教委《关于在外国来华留学生中执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精神,结合中医药教育的特殊性,国家将在一定时期内对来华接受中医药本科教育的留学生的教学质量予以监控,组织实施中医药本科留学生毕业综合水平联合考试,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
各单位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教委和中医药管理局。附
中国高等学校中医药本科留学生毕业综合水平联合考试暂行办法
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对来华接受中医药本科教育的留学生(含外国高等专科院毕业后,来华攻读我国中医药本科文凭课程者),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修满规定学分)时,实行毕业综合水平联合考试。考试具体业务工作委托国家中医药考试中心组织进行(暂定仅考中医学与针灸学两专业)。
1.中医学专业
(2)中医临床: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等课程的基本内容,以中医内科学为主。
2.针灸学专业
(2)针灸临床:刺灸学、针灸治疗学和中医内科学等课程的基本内容,以针灸治疗学为主。
三、命题与阅卷
四、考试时间、地点及考务工作
2.考试地点:由各中医药院校自行安排。
各院校应于当年1月31日前将各专业参考人数函(电)告考试中心。考试中心负责提前将密封的试卷寄(送)各考场,由各院校于考试前10分钟内起封,并于考试结束时当场密封,当天寄(送)回考试中心待阅。
五、考试工作的管理及成绩的公布
考试中心于当年的3月20日前,将考试成绩及考试分析报告报国家教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由国家教委向各校通报考试成绩。
六、补考
补考者须在本校申请并按补考门数向院校交纳补考费用。
3.补考每年5月份第二周的星期一举行。上午考基础,下午考临床,每场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
七、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