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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药材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3-05 11:51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加强中药材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

【颁布部门】对外经济贸易部

【颁布日期】1991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1年12月31日

【正  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华润、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一、人参、鹿茸和鲜蜂王浆(粉)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医保总公司)集中统一成交,统一按计划申领出口许可证(医保总公司不自营上述三种出口商品),主产地的和传统经营的口岸医药保健品进出口专业公司(共二十六家,详见附件一)负责执行合同、自负盈亏。医保总公司可以收取适当费用,其具体做法由医保总公司与各有关口岸经营公司商定。

三、对港澳地区出口(包括经港澳转口)的当归等二十九种中药材(详见附件三),实行配额加许可证管理,由经贸部指定的外贸公司经营(具体经营公司名单将与配额的分配一并下达)。各发证机关凭经贸部下达的配额发放出口许可证,不得无配额、超配额发证。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的具体审批管理办法,按经贸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德信行有限公司、澳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南光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分别是内地中药在香港、澳门市场的总代理。上述人参等三十五种中药材对港澳地区出口(包括经港澳转口),一律分别交由德信行有限公司和南光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统一代理经销,各口岸不得自行在港澳地区销售或交其他公司销售。凡与香港德信行有限公司和澳门南光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以外的商人签订的对港澳出口合同,一律不予发放出口许可证,德信行有限公司和南光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负责统一安排市场、客户并协调价格;负责市场调查、市场行情及趋势的研究,及时向内地有关部门及经营单位反馈信息;定期向经贸部报告市场销售情况和加强管理的建议,做好服务工作。

七、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一九九○年签订的出口合同,需要在一九九一年执行的,请按本规定做好合同的履行工作,该移交的合同,各地经贸厅委、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妥善做好交接工作,维护对外信誉。附件一:

人参、鹿茸、鲜蜂王浆(粉)经营单位

人参:成交:医保总公司

交货口岸:吉林、长春、黑龙江、哈尔滨、辽宁、沈阳、大连医保进出口公司

鲜蜂王浆(粉):成交:医保总公司

交货口岸:上海、江苏、南京、北京、天津、辽宁、大连、山东、青岛、浙江、安徽、湖北、武汉、四川、广州、河南、云南医保进出口公司附件二:

杜仲、厚朴、甘草经营单位

杜仲:总公司,湖北、贵州、陕西、湖南、四川、重庆医保进出口公司

甘草:内蒙、宁夏、青海、陕西、新疆、甘肃、河北医保进出口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附件三:

对港澳地区出口实行配额加许可证管理的中药材商品目录

1.当归  2.田七  3.枸杞  4.黄芪

9.党参  10.菊花  11.白芍  12.白术

17.蛤蚧  18.罗汉果  19.甘草制品  20.生地

25.大黄  26.金银花  27.柴胡  28.黄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