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健康资讯 > 文章内容

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3-05 11:47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6年01月15日

【实施日期】1996年01月15日

【正  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是指国内中医药(包括民族医药,下同)、医药机构接受外籍人员来华学习中医理论和临床技能的非学历教育。

第二章  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机构

第四条  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机构(以下简称进修机构)必须已在国内开办中医进修教育二年以上,并在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内中医进修教育任务的同时,才能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

第六条  进修机构开办外籍人员中医进修班要有明确的业务培养要求,并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接受外籍人员个别进修中医要制定相应的计划,以确保质量。

第八条  进修机构(包括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所属机构,下同)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批,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发给办学注册证。

第九条  进修机构须将办班计划或个别进修计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在学员注册报到后,将其名单报上述部门核准、备案,否则无效。

第十一条  进修机构负责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证书

(一)凡取得所在国执业资格的中医从业人员,可参加中医理论和临床学习。学习中医理论不少于一个月,临床不少于半个月。

(三)凡取得执业资格从事医务工作的非医师(麻醉师、理疗师、护士及自然疗法从业人员等)可参加中医理论和临床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一年,总学时不少于1300学时。

第十四条  在不同进修机构分阶段学习时,须交验前一阶段学习证明书,在累计完成所规定的学习时间和学时的学习后,考核合格者,由最后进修机构发给进修证明书。在本管理办法颁发之前,已来华参加过中医学习的外籍人员,凭国内进修机构发给的学习证明书,可累计计算学习时间。

第十六条  写实性学习证明书不作为具有从事中医专业技术工作能力的证明,并将在学习证明书中注明。

第十八条  进修证明书由各进修机构填写、盖章后与学员学习内容和成绩一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验印。写实性学习证明书不需验印,由各进修机构填写发放。

第五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条  接受港、澳、台地区中医进修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