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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药行业中医药商业实行经营师聘任制的通知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3-05 11:46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医药行业中医药商业实行经营师聘任制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8年03月25日

【实施日期】1988年03月25日

【正  文】

关于医药行业中医药商业实行经营师聘任制的通知

医药商业,是医药行业的一部分,主要经营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玻璃仪器、化学试剂等。医药商品,是用于防病、治病、救死扶伤的特殊商品,门类繁多,品种规格复杂,经营人员必须具备商品经营知识、熟悉药理作用,懂得医理、病理、常见病的防治等知识;还须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的工作质量要求。为了鼓励医药商业经营人员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技术素质,发挥高级经营人员的作用,经征得劳动人事部同意,决定在医药商业高级经营业务技术工人中实行经营师聘任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职务名称

三、工种(岗位)范围

四、考核标准

(二)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四)具有丰富的业务技术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岗位)各环节关键性的疑难问题,有较突出的工作实绩;

以上考核标准,各地区医药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具体化。

实行医药商业经营师聘任制是一项新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复杂,各地医药管理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审慎行事。我局将选择若干单位进行试点,待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