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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3-05 11:35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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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意见
【颁布部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9年04月02日
【实施日期】1999年04月02日
【正 文】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意见
国中医药医[1999]19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农村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中西医结合,下同)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农村中医医疗机构(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下同)有了较快发展,到1997年底,全国县级中医医院已达1800余所,医院的医疗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在稳步提高;农村中医药队伍得到迅速发展,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然而,由于农村中医药工作基础仍然较差,依然存在资源短缺、人才不足、技术力量薄弱等问题。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农村中医药工作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也面临严峻的挑战。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是我国卫生事业独具的特色和优势,是宝贵的卫生资源,在农村具有深厚的基础。中医药在防治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特别是老年性、功能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中医药疗效可靠,成本相对低廉,又为广大群众所接受。发展农村中医药,有利于缓解过快增长的医药卫生费用与农民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的矛盾,对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农村中医药工作的发展,发挥中医药优势,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九亿农村居民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为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保护和增进广大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全面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应有的贡献,现就切实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领导,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按照国家农村卫生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点和优势,根据农村的经济发展程度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供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服务,为保护农村居民健康,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3)农村中医药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拓宽服务范围,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坚持一网多用,突出抓好县级中医医院建设,带动乡村两级中医药业务的开展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强领导,增加投入;点面结合,整体推进。
(4)农村中医医疗机构要坚持以为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服务为中心,以广大农村居民对中医药的需求为导向,转变观念,深入社区、家庭,拓展服务范围,丰富服务内容,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预防、医疗、康复、保健和健康教育中的优势与特色,逐步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对中医药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6)要努力降低医疗成本。在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中医药服务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充分发挥中医药诊疗成本相对低廉的优势,杜绝浪费,严禁开“大处方”、“人情方”以及滥检查。
(7)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建设,特别是对于医疗条件不适应社会需求的县级中医医院,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县级中医医院医疗用房不足,特别是危房、租房问题;改善医疗设备条件,使医疗设备的配置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改善中医医院的就医环境,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中医医疗消费需求。
(9)努力提高县级中医医院的管理水平。当前着重要提高县级中医医院院长的综合管理素质,要不拘一格把具有改革开拓精神、懂经营、善管理的人才选拔到医院领导岗位上来。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快实施院长培训、轮训制度。
(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但在建设与发展中面临困难而难以满足农村居民需求的县级中医医院实施人才、技术、管理、设备等方面的帮扶,使其逐步走出困境。组织并鼓励办得好的中医医院利用各种方式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口帮扶。
四、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提高乡(村)卫生院(室)的中医药服务能力
针对当前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员缺乏的状况,一方面要积极引进中医药人才,另一方面也可在乡镇卫生院现有的西医人员中选拔学员,举办西医离职学习中医班。
(15)各地对在农村个体开办中医医疗机构,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批,并加强监督管理,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帮助他们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16)通过推进高、中等中医药教育招生、分配等制度改革,疏通高、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通向农村的渠道;办好中医药职业技术学校,招收农村青年学习中医药;继续开办面向农村的中医药自学考试,形成高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并举,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结合,多层次、多形式、多途径为农村培养中医药人才的格局。同时,要根据农村中医药工作的实际需求,改革教学内容和培养模式,更好地为农村培养适用的中医药人才。
(18)按照乡村医生能运用中西医两法防治疾病的要求,要将中医药内容列入乡村医生资格考试。在职培训考核中;在开展乡村医生职称评定的地区,在职称评定时要考核有关中医药内容。同时,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为乡村医生的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及有关优惠政策,制定培训计划、编写配套教材、加强师资培训、提供补助经费等。
(19)县级中医医院要树立“科教兴院”的战略思想,高度重视科技成果的利用和推广。要积极挖掘、整理当地名老中医的经验,有条件的县级中医医院要组织科学研究,重点是针对严重危害当地群众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充分利用县、乡、村三级中医药服务网络,进行临床观察与联合研究,并将研究成果迅速服务于临床。
(21)面向农村推广应用中药新产品。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好高效、优质中成药新产品的筛选工作,积极向广大农村推荐;同时加强与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协调合作,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采取降低产品包装标准、减少流通环节等措施,减少生产。经营成本而降低价格。
(22)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把农村中医药工作列入本地区卫生发展的总体规划,并根据当地的卫生发展规划,制定中医药工作的年度计划,定期研究和解决农村中医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本地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健康发展。
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中的作用,认真总结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第一个十年规划目标中中医药工作的经验,加强调查研究,在第二个十年规划目标中充实完善中医药工作指标,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促进农村中医药的发展。
(25)继续开展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创建工作,各地要按照《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开展创建活动,争取到2000年底全国有100个县(市、区)列人建设范围,到2005年底全国再有一批县(市、区)列入建设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也可选择农村中医药工作较好的县(市、区)开展省级创建活动。要认真总结推广建设经验,发挥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的示范、带动作用。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确保本《意见》的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地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将在适当时期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