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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章程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3-05 11:33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章程

【颁布部门】国家中医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6年11月08日

【实施日期】1986年11月08日

【正  文】

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章程

二、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国家中医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四人,由局及直属单位有关领导担任;委员若干人,由国家中医管理局聘请在不同学科上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专家教授担任。设常务秘书一人。

四、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任期3年。每年可作少量调整。聘期届满,自动解聘。在聘期中,委员如有变动,需申明理由,由主任委员核准。每年根据申报成果情况,亦可临时聘请有关专家作为年度评审委员。

六、评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二)审查批准国家中医管理局年度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奖励项目和不定期、单项成果奖励项目;

(四)裁决有争议的项目;

七、评审办法:

(二)每个委员不代表所在单位,只对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审议请奖项目时,应严肃认真、公平合理,对会议讨论情况要保守秘密,评审的最终结果由国家中医管理局统一公布。

(四)对有争议的项目,可行2次投票裁决。如票数相同,则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业学组组长协调解决。

八、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中医管理局科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