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3-05 11:33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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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山东省中药材市场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颁布日期】1994年09月14日
【实施日期】1994年10月01日
【正 文】
山东省中药材市场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中药材市场从事中药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开办中药材市场,应以中药材集中产区或传统的中药材集散地为主,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严格管理。
第六条 中药材市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中药材质量监督人员和检验设施。
第七条 入场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中药材的质量。
入场经营者必须具有中药材基本知识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健康证。
第十条 入场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得经营假劣中药材。
第十二条 个人自采、自种的中药材,可以免持经营证件进入中药材市场销售。
销售新发现、民间习用和从国外引种的中药材,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市场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廉洁奉公、依法管理,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