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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3-03 21:24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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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高等医药院校基础学科助教培养考核试行办法
【法规名称】高等医药院校基础学科助教培养考核试行办法
【颁布日期】1979年09月01日
【实施日期】1979年09月01日
【正 文】
高等医药院校基础学科助教培养考核试行办法
二、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分配到高等医药院校基础学科工作的,为见习助教。见习期为一年(高等学校三年制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情况,见习期为二至三年)。
四、对见习助教的培养要求如下:
2.掌握学生实验、实习课的基本技术和技能。在教研室高年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参加实验实习准备工作,接受必要的考查。
4.继续提高一门外文水平,借助辞典能较顺利地阅读本专业外文书刊。
六、对助教的培养要求如下:
2.能独立指导学生的全部实验、实习或习题课,并有较好的教学效果。能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和设计学生实验、实习或习题课;编写实验、实习指导等。
4.从第四、五年起,可参加一定的科学研究工作,并写出文献综述或论文。
七、完成以上培养要求,经全面考核成绩优秀者,按照国家规定,应及时提升为讲师。
九、本办法除适用于基础学科助教的培养考核外,亦适用于卫生、药学等非临床专业见习助教和助教的培养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