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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3-03 21:2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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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贯彻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0年0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0年04月29日
【正 文】
关于贯彻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现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执业药师注册证编码规则
四、执业药师注册专用印章式样
二OOO年四月二十九日
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1.凡已获得执业药师资格并在执业范围内工作尚未注册者;
二、注册条件:
2.申请首次注册的执业药师须提交以下材料:(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2)身份证明复印件;(3)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4)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表;(5)执业单位证明;(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并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三、注册程序:
2.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机构办理注册。
4.办理执业药师注册时,注册机构须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由各注册机构根据规定的印章式样。制作,见附件四);在《执业药师注册证》及其副本中须填写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和有效期限。
四、注册要求:
2.本次注册工作须在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在2001年1月31日前将各类注册表及年度统计报表(见附件三)报送"考试管理中心"。
五、其他:
2.尚未组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暂由省级医药管理局继续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4.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所用的各种注册表格由"考试管理中心"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