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3-03 21:13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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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卫生部关于城乡集体和个体开业经营医药商品的意见
【文 件 号】国药研联字(84)第224号
【颁布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4年06月05日
【实施日期】1984年06月05日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卫
生部关于城乡集体和个体开业经营医药商品的意见
一、城乡集体和个体开业经营医药商品,必须经市、县、旗医药、卫生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方准经营。其他行业的集体和个体户兼营医药商品,均应照此办理。
三、经营范围,只限医疗常用成药和卫生材料。具体经营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卫生部门审定。只搞零售业务。只能在本地区范围内定点经营。
四、城乡集体和个体医药商业户,凭营业执照,可在就近医药批发企业进货,享受批发价,售销价执行国营企业零售牌价。
六、城乡集体和个体开业经营医药商品的其它事宜,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若干规定》、国务院一九八一年《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国务院(1983)160号文件的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