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2-26 20:31浏览:
次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执业药师岗位设置和职责规范
【文 件 号】国药人字(1994)428号
【颁布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4年11月18日
【实施日期】1994年11月18日
执业药师岗位设置和职责规范
(一)执业药师岗位设置
1.厂长(经理)或主管生产(技术)、经营的副厂长(副经理)及总工程师岗位;
3.质检主管岗位;
5.制剂厂供应主管岗位、制剂车间主任岗位。
1.医药批发企业
(2)质检部门、化验室主管岗位;
(4)药品仓库主管岗位。
(1)门市部经理或主管业务副经理岗位;
三、有关要求
2.在关键岗位配备执业药师是申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对原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年检时,要检查其关键岗位配备执业药师情况,对不能按时达标的单位即行缓发直至收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对新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在关键岗位配有执业药师,才能发给“合格证”。
(二)执业药师岗位职责规范
1.执业药师有权依法开办或领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是申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的必备文件;
3.执业药师有权参与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各环节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的制订及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
5.执业药师有责任对处方提出质疑,有查证处方的法律及职业责任;
7.一个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并对其所分工的业务负责。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令、法规;
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1.熟悉《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GMP》、《GSP》等国家对药品生产、销售和流通环节的各项法规、条例和规范;
3.不断更新知识,注意国内外医药信息收集和整理,掌握最新的医药知识和先进的医药技术,以保持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准;
5.掌握一门以上医药专业外语。
1.正确理解、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的重大问题能正确分析判断和及时处理;
3.善于吸取国内外经营管理经验,结合企业实际和市场变化情况,改革创新,完善企业经营机制;
5.对药品生产、经营进行有效监督,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1.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3.符合《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