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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2-26 20:30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文 件 号】人执发(94)10号

【颁布部门】人事部/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4年09月28日

【实施日期】1994年09月28日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4〕3号)制定本办法。

二、考试科目分为: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专业知识、综合知识与技能(含外语)。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其中药学专业知识为两个半天),考试时间每次为两个半小时。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才能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四、考场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的城市。

六、具体考务工作由各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办法。

八、在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过程中,有关报名条件、考务工作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组织培训、注册等业务工作解释权属国家医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