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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2-26 20:29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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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
【文 件 号】人执发(94)10号
【颁布部门】人事部/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4年09月28日
【实施日期】1994年09月28日
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
一、认定范围:从事药品生产、经营岗位上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三)获得省(部)级医药科技成果奖,或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过有代表性的医药专业论文两篇,或有医药行业的重要专著;
(五)经省级医药管理部门对有关药事管理及法规方面的知识考核合格。
四、认定程序: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医药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的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执业药师资格认定评审表》一式两份、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本专业有代表性的论文或出版专著内容说明、获奖证书、省级医药管理部门有关药事管理及法规知识考核证明等复印件。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办公室初审合格者进行审核,将合格者报国家医药管理局、人事部办理批准手续。
首批在1994年12月30日前将执业药师资格申报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批认定视考试工作准备情况另行通知。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做好审核、申报工作。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该地区或部门当年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
(三)各地应优先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