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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2-26 20:27浏览: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的通知

【正  文】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工作,严格医师队伍准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执行《2001年医师资格考试大纲(实践技能考试部分)》、《2001年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和《2001年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实施细则》。中医类别中医、中西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执行《医师资格考试大纲(实践技能考试部分中医类别中医、中西医结合)2002年版》,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见附件。中医类别蒙医、藏医、维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执行《1999年医师资格考试大纲(实践技能考试部分)》和1999年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操作方案中相关规定。

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将为各考区提供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试题。中医类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

三、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值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四、为使全国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进度大致相同,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开始时间以6月中旬为宜。

五、根据《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通知》(卫医发〔2002〕37号)规定,自2002年起,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应按规定参加相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

六、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过程中,不得对人体进行创伤性操作。

七、应按照相对集中、合理、高效、规范的原则,根据考生人数及分布统一设置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并可根据需要将符合标准的军队医疗机构作为实践技能考试基地。

八、应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4号)〕规定,做好对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考官的聘任工作,并加强管理与培训。

九、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军队医师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卫办医发〔2002〕45号)要求,从2002年起,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军队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要认真做好军队参加考试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工作。

十、要认真做好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依法治考、从严治考。

十一、要认真总结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经验,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工作总结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中医类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

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

一、 考试机构或组织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要求

承担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除符合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1.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个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条件,便于管理。

2.设置考生候考区,以便考生等待参加考试,并对进入候考区的考生加强管理,限制外出和使用任何通讯工具等。

3.必须向考生明示考生须知和考站分布图等。

4.必须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保证考试秩序和纪律。

(二)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器材配置

1.一般器械

脉诊垫、针灸器具、火罐、听诊器、血压计、手套、叩诊锤、手电筒、压舌板、眼底镜、皮尺、棉签、手术衣、隔离衣、消毒器具、换药包、吸氧设备、导尿管、胃管、担架、硬板、检查床、教学模拟人、穿刺包、吸痰器、心内注射器和针头等。

2.心电图片、x线片及读片灯箱、实验室检查结果报告单等。

3.考试实施所需的其它器材。

二、考试实施

(一)考试实施的基本要求

1.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考点根据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设置规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试时间。

2.考点在准考证上注明考生应携带物品(如身份证明、工作服、口罩、帽子等)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准考证”应考。考试机构或组织要严格把关,考前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并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审核。

4.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进行测试。

5.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值为100分。考生分别考取各站考试总分数的60%者为考试合格;

6.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过程中,不得对人体进行创伤性操作。

(二)考官

担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单位(医院)。

(三)中医类别中医、中西医结合考试实施

1.中医医师

(1)考试方式

由考生在指定考试地点随机抽取《考试大纲》规定范围内的一个病例,根据提供的病案资料,按要求书写一份病历;然后进行基本操作及临床答辩,综合考察考生的临床实践技能。

(2)考站设置

第一站:根据提供的病历资料,按要求书写考试病历;

第二站:基本操作与体格检查(体格检查根据体检内容考生相互进行操作)。

第三站:临床答辩(临床问答与病史采集方面内容的现场口试)。

(3)考试时间及分数

考站 考试时间 考试分数 师承或确有

专长者

第一站 60分钟 50分 45分

第二站 10分钟 20分 20分

第三站 20分钟 30分 35分

(4)执考要求

①依据《考试大纲》施考,不得超纲;合理掌握执业医师与执业助理医师测试的难易程度。

②体格检查采用两名同性别考生相互查体。(至少为女性考生安排一名女考官)。

2.中西医结合医师

(1)考试方式

由考生在指定考试地点随机抽取《考试大纲》规定范围内的一个病例,根据提供的病案资料,按要求书写一份考试病历;然后进行基本操作及临床答辩,综合考察考生的临床实践技能。

(2)考站设置

第一站:根据提供的病案资料,按要求书写考试病历;

第二站:基本操作与体格检查;(体格检查根据抽签体检内容考生相互进行操作)。

第三站:临床答辩(含临床问答与病史采集)。

(3)考试时间及分数

考站 考试时间 考试分数

第一站 60分钟 45分

第二站 10分钟 25分

第三站 20分钟 30分

(4)执考要求

①依据《考试大纲》施考,不得超纲;合理掌握执业医师与执业助理医师测试的难易程度。

②体格检查采用同性别考生相互查体(至少为女性考生安排一名女考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