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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2-26 20:25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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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山东省医药行业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颁布日期】1988年06月23日
【实施日期】1988年06月23日
【正 文】
山东省医药行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省医药总公司是全省医药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中西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医药生产经营实行统筹规划、综合平衡、组织协调、监督服务,其主要职责:
二、负责全省医药行业全面质量管理,组织产品质量升级创优活动,贯彻实施医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四、协调平衡全省医药商品的进出口工作。统筹管理使用医药进口专项省级地方外汇,施行国家规定的中药材、化学药品的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六、组织和指导医药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组建信息网络,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负责医药行业各种协会的指导、协调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全省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升级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工作;协调、促进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技术协作。
企业生产已有国家或省级地方标准的药品,必须报省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批准文号。
第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须向县以上医药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凭《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注:此条鲁政办发〔1989〕125号文第四、五条规定:凡在我省境内开办医药批发业务的企业,均由所在市(地)医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报省医药总公司审查同意并行文至省卫生厅审核批准,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开办医药零售企业,由所在市(地)的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然后方可经营。开办医药零售企业均需报省医药总公司备案。)
第七条 各级医药行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质量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级地方标准进行生产、收购和销售。
第九条 中西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管理办法在国务院没有新的规定前,仍按现行办法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