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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2-26 20:24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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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颁布部门】卫生部/人事部
【颁布日期】2000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26日
【正 文】
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人发[2000]4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附件: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卫生部 人事部
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制订本规定。
第三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卫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