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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和广告管理的法律规定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2-26 20:06浏览:

药品价格和广告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药品价格的管理规定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保护用药者的正当利益。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
  2.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价格清单,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按照规定的办法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
  禁止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二、药品广告的法律规定
  药品广告是宣传和推销药品的有效手段,又是向广大群众介绍药品成分、功效、用法、用量及反映药品确切疗效的重要方法。药品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因此药品广告要准确、科学、真实。
  1.药品广告的审批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刊登、播放、散发和张贴。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办理药品广告,必须提供生产该药品的国家批准的证明文件、药品说明书和有关资料。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的规定,一些麻醉药品、计划生育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临床试用、试生产的药品禁止发布广告。
  2.药品广告的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更改,应重新申报。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省级以上电台、报刊、电视及去外省市宣传的药品。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批准在地市以下的电台、报刊等宣传的药品。去外省刊登广告,刊户要持所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药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和宣传内容,由广告宣传地区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宣传。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含有不科学的功效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范例。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