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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管理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2-26 20:04浏览:

医疗机构制剂管理
  一、医疗单位制剂的条件和范围
  1.医疗单位配制制剂的条件 主要为:①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②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③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2.医疗机构制剂范围 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常用而疗效确定的协定处方制剂;②为临床科研需要临时配制的处方制剂;③医药部门无供应或供应不足的制剂或特殊规格的制剂;④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3.制度和要求 主要为:①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②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③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④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⑤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⑥对购进的制剂药品,建立并执行检验验收制度,药名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使用。
  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审批程序
  配制制剂的医疗单位具备法定条件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不得随意配制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