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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2-26 20:00浏览: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一、行政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患双方不愿协商解决或者自主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解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①患者死亡;②可能成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受理。
  二、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做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节书或者判决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