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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2-26 19:59浏览: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一、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机构
  医学会是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组织。我国医学会由医学科学工作者、医疗技术工作者等人员,及医学科研组织、医疗机构等单位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医学社会组织。它是一个独立存在的社会团体法人,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中介性。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二、专家鉴定组的产生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须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他们应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须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三年以上。医学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①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③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
  医疗事故能否得到正确处理,与医疗事故鉴定密切相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
  1.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遵守法律、法规、医疗技术标准和规范是医疗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医疗质量的基本条件。违反法律、法规、医疗技术标准规范,是发生医疗事故的原因。
  2.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判断行为人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基础和前提。
  3.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 由于患者病情轻重和个体差异,相同的医疗过失行为在造成的医疗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目前暂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四种。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①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②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③抢救危急患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④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⑤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根据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五、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六种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包括: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