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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概述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2-26 19:57浏览: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概述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
  医疗事故(Malpractice)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Medical staff)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事故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中,这指明了医疗事故发生的场所和活动范围,即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其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2.行为的违法性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这是导致医疗事故的原因。
  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即医务人员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
  4.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判定医疗事故成立的重要因素。因果关系是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三、医疗事故处理法制建设
  医疗事故处理涉及到保护医患双方合法利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为社会各界所关注。为了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保障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与社会安定,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做出了规定。1988年,卫生部相继制定了《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先后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做出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对医疗事故的处理已进入了有法可循的法制阶段。
  经过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广泛研究、深入探讨、论证,国务院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351号令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此后又出台一系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配套规定。如颁布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7月31日),关于印发《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2002年8月2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2002年8月2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年8月2日),《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19日)等等。标志着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法规日趋成熟、完善。
  四、医疗事故的分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的。
  医疗事故的分级涉及对患者的赔偿,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因此,医疗事故的分级正确与否是公正处理医疗事故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