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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概述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2-26 19:53浏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概述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据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具备以下几个特征:①具有突发性,突然发生、突如其来、不易预测;②具有公共卫生属性,针对的不是特定的人,而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③对公众健康的损害和影响要达到一定程度。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方针与原则
  1.方针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这是我们减少各类突发事件的保证,是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前提。预防为主,是我国卫生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我们在许多工作中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常备不懈是说对突发事件的防范,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不能临时抓抓,而是必须坚持时时抓,常抓不懈,才能奏效。
  2.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这一原则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在这次抗击非典型肺炎斗争中提出的要求加以规定的。统一领导,是指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各项工作中,必须贯彻统一领导的原则;分级负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突发事件有全国性(包括跨区域的)和区域性之分,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性质分级负责,二是在实践中,突发事件有按照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严重程度划分级别的做法,根据具体情况,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是有效控制突发事件事态的前提,要求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正确的、果断的措施;依靠科学、加强合作,是指处理突发事件要尊重、依靠科学,各有关部门、科研单位、学校等都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
  三、各级政府的职责
  1.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5.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6.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7.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