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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2-26 19:49浏览:

执业医师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一、执业医师法的法制建设
  执业医师法(Law on practicing physician)是指由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建国初期,国家就非常重视依法管理医师队伍。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医师暂行条例》、《中医师暂行条例》、《牙医师暂行条例》。但由于历史原因在50年代中期就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同时停止了。改革开放后卫生部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1979年)、《医院工作人员职责》(1982年)、《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1988年)、《外国医师来华短暂行医管理办法》(1993年1月1日)等。但依然无法满足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对加强医师执业活动管理的要求。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卫生部从1985年就开始了医师法的起草与修订工作。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于1999年5月1日起施行。此后,卫生部相继颁布实施了《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7月2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又通过《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使我国的医师执业管理法律制度逐步趋于完善。
  二、执业医师法的适用范围
  执业医师法的适用范围即调整对象是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我国的医师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前者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注册的执业类别和范围,独立从事相应的医疗工作的人员;后者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按照其注册的执业类别和范围执业的人员。
  对乡村医生、境外来华行医的医师、军队医师,由于其特殊性,则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依照相关具体法律规范文件进行管理。
  三、管理机构
  从世界各国的医师执业管理的情况来看,一般有两种类型:一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如日本的厚生省;二是医师协会(公会),如美国、英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002年1月9日,中国医师协会的成立,其宗旨是:发挥行业指导、服务、自律、协调、监督作用,团结和组织全国医师遵纪守法,弘扬职业道德,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为人民健康和国家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