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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监督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2-26 19:47浏览:

食品卫生监督
  一、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及职责
  1.食品卫生监督机构 包括: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③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2.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 其职责为:①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②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③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④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验收;⑤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⑥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⑦对违反本法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⑧负责其它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3.食品卫生监督员(Food sanitarian supervisor) 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铁道、交通的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二、食品卫生检验机构及职责
  食品卫生检验机构是依照国家食品卫生检验程序和食品卫生标准对送检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单位。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只表达送检物品的卫生质量。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负责。
  三、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的处理
  1.食物中毒(Food poisoning) 食物中毒是指人体摄入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物摄入后出现的疾病。
  《食品卫生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措施:①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②封存被污染的食物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2.食品污染(Food contamination)
  《食品卫生法》规定,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食物中毒和食物污染事故报告的全部资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