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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规定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2-26 19:47浏览:

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食品卫生管理机构 各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要建立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对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2.食品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责 其职责主要为:①宣传贯彻食品卫生法等法令法规,制定有关食品卫生的规章制度;②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保证培训合格者上岗;③对食品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进行检验或者检查,保证产品的卫生质量;④对食品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行为进行批评、制止,向上级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工程设计、选址的审查和验收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符合卫生要求,这是预防性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要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要求申请者必备的规定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对设计进行审查,对选址进行勘察,作出卫生学评价。建设工程竣工时,要按审批意见,进行工程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指定专业技术机构对竣工验收工程进行卫生学评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经营。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规定
  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新的从业人员和临时从业人员也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传染病等,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疾病者,一般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以免造成食品的污染。
  五、食品新资源的审批
  食品新资源是指我国传统上不作为或很少作为食用的,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拟利用其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物品以及包装材料、食品容器、工具,设备的新发现、新引进或新研制的原材料。
  六、食品广告的审查
  凡在我国境内利用各种媒介和形式发布食品广告,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食品广告证明》,未有证明的,不得发布广告。食品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改变广告内容及期满后续期宣传的,必须重新办理食品广告证明。
  七、进出口食品的管理
  在我国,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用产品实行审批制度。国家口岸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由卫生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进行卫生监督检验。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方可进口。海关凭检验合格证放行。
  八、食品采集索证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原材料或成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售方索取原材料和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售方必须负责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证据。
  九、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
  《食品卫生法》规定,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十、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
  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分为两级,即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地方食品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国家级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布。地方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只限于本地区内适用,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