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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的法律规定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2-26 19:46浏览:

食品卫生的法律规定
  一、食品的卫生规定
  《食品卫生法》对食品提出以下要求:
  1.食品无毒无害 食品无毒、无害,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有毒有害的影响。
  2.食品应当符合营养要求 食品是维持人的生命,增强人体体质,促进生长发育的基本物质,必须具有一定的营养成分。同时,食品中的营养成分应当易于人体吸收和消化,能维持人的正常代谢功能和生理功能。
  3.食品应当有良好的色、香、味等感觉性状 食品由于其所含成分和所处状态不同,被人体感官所能感受的性质和状态也不同。
  4.对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和卫生要求 婴幼儿正处在生长发育期,需要大量的营养物质,所需营养主要来源于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因此,必须保证这些食品有充足的营养成分。
  二、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是指生产采集、收购、加工、储存、供应、销售食品等活动。食品生产经营是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职工食堂和食品商贩等。
  《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做出具体规定。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卫生要求 包括:①食品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必须健康;②保持个人卫生,销售、生产食品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③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2.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要求 包括:①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无有害昆虫滋生和生存的环境,与有害场所保持一定距离;②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储存等厂房或场所;③有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鼠、防蝇、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的设施;④设备布局工艺流程要合理,防止原料和成品交叉污染;⑤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要消毒,使用后要洗净;⑥食品的小包装要使用清洁、无毒的包装材料;⑦各种储存、运输食品的容器、设备要安全、无害;⑧生产经营用水必须符合国家饮用水的标准。
  3.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包括以下几项: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损破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2)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是药又是食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添加剂加入的除外。
  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设备卫生规定
  1.食品容器包装材料 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采用符合标准的原材料,产品一般由专门厂家生产,便于清洁和消毒,经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2.食品工具设备 指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食品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四、食品添加剂的卫生规定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中规定:①用于食品色、香、味以及防腐处理的食品添加剂,必须保证质量,确保使用范围和用量,实行专门管理;②用于强化营养成分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具备营养价值;③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由指定的厂家生产;④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办理有关的手续;⑤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