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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的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的法律规定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2-26 19:44浏览:

职业病的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的法律规定
  一、职业病的报告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二、职业病的诊断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病诊断应当根据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并共同签署“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三、职业病患者的处理
  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和安置好职业病患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包括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