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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概述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2-26 19:42浏览:

职业病防治概述
  一、职业病的概念
  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病危害已逐渐成为我国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给职工的健康和生命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二、职业病防治法制建设
  职业病防治法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国以来,国务院及卫生行政部门为了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颁布了一系列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法规和规章。1953年召开的第三届卫生会议,把工业卫生列为卫生工作重点。1954年5月召开了全国第一届工业卫生会议,国务院批转了《第一届全国工业卫生会议决议》,这个决议成为我国首部重要的劳动卫生法律文件。1978年12月22日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加强工业卫生工作的请示报告》。198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1987年国家卫生部、农牧渔业部联合颁发的《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特别是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根据新形式下职业病防治的特点,结合国情,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三、职业病范围及防治的方针与政策
  1.职业病范围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2002年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的《职业病目录》公布的职业病范围主要包括:①尘肺;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③职业中毒;④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⑤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⑥职业性皮肤病;⑦职业性眼病;⑧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⑨职业性肿瘤;⑩其他职业病等十大类115种。
  2.职业病防治的方针与政策 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