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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医疗救治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2-26 19:41浏览:

医疗救治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二、医疗机构的职责
  1.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2.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3.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