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健康资讯 > 文章内容

传染病防治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2-26 19:38浏览:

传染病防治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一、立法目的和传染病防治方针
  1.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社会发展。
  2.传染病防治方针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常备不懈、社会参与、群防群控、依靠科学、分类管理的原则。
  二、法定管理传染病
  国家确定对传染病实行分类管理,有利于根据不同类别传染病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分类监测、分类监督管理。达到及时有效控制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目的。
  根据传染病病种的传播方式、传播速度、流行强度以及对人体健康、对社会危害程度,并参照国际上统一分类的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四十一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1.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
  3.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黑热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三、各类人员和机构的职责
  1.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在责任范围内承担以下职责:①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信息报告、预防监测和医疗救治体系;③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④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⑤对参加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⑥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⑦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职责 在责任范围内承担以下职责:①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③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④对公众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监测预警和预防控制工作。
  4.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在责任范围内承担以下职责:①传染病病例报告;②医疗救治;③相应的预防控制工作。
  5.单位和个人的职责 如下:①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②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③对所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