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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概述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2-26 19:37浏览: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概述
  一、传染病的概念
  传染病(Communicable diseases),是指那些由于病原微生物,如细菌(Bacterium)、病毒(Virus)、立克次体(Rickettsia)、和寄生虫,如原虫(Protozoan)、蠕虫(Helminth)等侵入人体,导致人体不适的一类有传染性的感染性疾病(Infectious diseases)。传染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不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在人与人之间,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在人群中散在发生或爆发流行,使公众健康受到某种损害甚至危及生命,是危害人类健康的大敌。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党和政府在医疗卫生事业、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上,特别是在传染病防治方面做了相当大的努力,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仍然存在着对传染病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应急机制不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能力比较差,传染病执法监督工作不到位,农村卫生工作相当薄弱等情况。
  传染病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依然相当严重。据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原始疫情数据统计,2002年我国共报告甲、乙类传染病2305771例,死亡4503人。发病数居前10位的传染病依次为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痢疾、淋病、麻疹、伤寒、梅毒、疟疾、流行性出血热、猩红热。特别是2003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中国乃至世界大范围爆发流行。
  二、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
  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健康不受传染病的损害和危害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传染病防治法是我国一部非常重要的卫生法,它总结了我国长期以来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经验,在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遵循国际惯例,通过立法的手段,确定了传染病的预防、疫情报告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等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将强制和促进公众预防、控制传染病,增强防病意识,切实消除传染病对人体的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
  三、传染病防治法制建设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就非常重视传染病的防治和管理工作。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发动秋季种痘的指示》。同年,卫生部制定了《种痘暂行办法》。1955年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了《传染病管理办法》,首次规定对传染病进行了分类管理。随即,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制定了《传染病管理实施细则》。1978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之后,卫生部又颁发了—系列规章制度。例如:《预防接种工作实施办法》、《家犬管理条例》、《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副霍乱防治方案》、《流行性出血热防治方案(试行)》等。初步确立疫情报告、计划免疫、家犬管理等传染病防治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虽然我们初步建立了一套传染病管理的法律制度,但管理的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其范围仅限于急性传染病,各项管理制度还缺乏衔接与配套,对一些烈性传染病还缺少严格的管理手段和措施。特别是改革开放,打开国门以后,一些已在我国绝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烈性传染病相继卷土重来,传入国内。如何在促进对外开放,增进和各国交往的活动中,加强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切实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成为传染病防治管理的新课题。适时制定更为完整、严格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各种传染病的全面管理势在必行。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同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2003年,再次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