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健康资讯 > 文章内容

卫生法律关系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2-26 19:37浏览:

卫生法律关系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Legal relationship)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关系。卫生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医疗卫生管理监督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卫生法律关系(Health legal relationship)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卫生法律关系也具有三大特征。但是,卫生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下位概念,所以它还有自身的特点:
  1.从法律关系形成的目的和过程看,卫生法律关系是在卫生管理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法律关系。
  2.从法律关系形成的依据看,卫生法律关系是由卫生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必须以相应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3.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具体情况及行为性质看,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4.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卫生法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部门法,这就决定了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身份,即通常是卫生行政部门和从事卫生工作的组织。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任何法律关系应由哪几个方面组成。卫生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的要素构成。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Subject of health legal relationship)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体是卫生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为的实践者,没有主体和主体的活动,也就不能产生卫生法律关系。在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Substance of health legal relationship)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都同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当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或不依法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司法机关或医疗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以保障其权利的享有;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对方的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司法机关或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法律保护,要求依法追究对方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Object of health legal relationship)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2.行为
  3.物
  4.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
  四、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产生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了权利与义务关系;变更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了变化;消灭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在法理学上,称一定的法律规范是一定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称一定的法律事实是一定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所谓法律事实,一是法律关系主体以其主观意愿表现出来的行为,即法律行为;二是不以法律关系主体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即法律事件。
  (一)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按照法律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规定的要求,法律行为它可以被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种。
  (二)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事件,如病人因非医疗因素死亡而终止医患法律关系;另一类是社会事件,即来自当事人主观意志之外的诸如医疗卫生政策的重大调整、卫生法律的重大修改等,从而导致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