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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的渊源和主要内容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2-26 19:36浏览:

卫生法的渊源和主要内容
  一、卫生法的渊源
  法律规范的渊源(Origins of health law)是指法律规范由何种国家机关创制并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
  卫生法的渊源,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在我国,卫生法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它们在卫生法体系中各自居于不同地位,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等。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卫生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宪法
  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宪法中有关保护公民生命健康的医疗卫生方面的许多条款,就是我国卫生法的渊源之一,是制定卫生法的重要依据,并在卫生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卫生法律
  狭义的卫生法律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直接关于医疗卫生、维护人民健康方面的专门法律。另一部分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部门法中有关医疗卫生、维护人民健康的规定或条款。
  (三)卫生行政法规
  卫生行政法规(Health administrative codes),它是以宪法和卫生法律为依据,针对某一特定的调整对象而制定的。它有二种类型:第一种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第二种是由卫生部提出法规草案,经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发布的。
  (四)地方性卫生法规
  地方性卫生法规(Place health law),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授权或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和批准的有关医疗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五)卫生规章
  卫生规章(Health regulation),它是卫生法律和法规的补充。从制定的程序和发布的形式看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卫生部制定发布的;第二种是由卫生部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第三种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卫生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地区卫生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六)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发布的有关本地区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
  (七)卫生标准、规范和规程
  由于卫生法具有技术控制和法律控制的双重性质,因此,卫生标准(Health standard)、卫生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就构成了卫生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也是由卫生法的特征所决定的。这些标准、规范和规程可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
  (八)国际卫生条约
  国际卫生条约(International haealth treaty),这是指由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或者由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法规范性文件。它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卫生条约或卫生协定,或由国务院按职权范围同外国缔结卫生条约或协定。
  二、卫生法的主要内容
  按照卫生法律法规文件的内容性质进行归类,卫生法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管理方面
  医疗机构管理、卫生监督及疾病控制机构管理、血站管理等法律规定。
  (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方面
  执业医师管理、护士管理、其它卫生监督人员管理等法律规定。
  (三)生命健康权益保护方面
  医疗事故处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医疗保障、初级卫生保健等法律规定。
  (四)特殊人群健康保护方面
  母婴保健、精神疾病患者保护治疗、未成年人保护、残疾人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等法律规定。
  (五)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管理监督方面
  食品卫生、药品管理、血液及血液制品管理等法律规定。
  (六)疾病预防与控制方面
  传染病防治、性病及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等法律规定。
  (七)公共卫生管理方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生活饮用水及爱国卫生等法律规定。
  (八)环境污染防治方面
  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法律规定。
  (九)中医药与民族医药管理方面
  中医医疗机构管理、中药管理、民族医药管理、气功医疗管理等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