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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2-26 19:35浏览:

卫生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卫生法的特征
  卫生法的特征(Characteristics of health law)是卫生法的本质的外化,是卫生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标志。卫生法和其它部门法相比,有它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
  公民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人身权中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卫生法以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这正是它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
  (二)广泛性和综合性
  这是指卫生法调整内容的广泛性和调整对象的综合性以及其渊源体系的多元性之特征。首先,我国卫生法调整的内容非常广泛,它几乎涉及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第二,卫生法调整对象的综合性;第三,卫生法的渊源体系具有多元性;第四,卫生法的调节手段具有多样性。
  (三)调节手段的多样性
  卫生法调整内容的广泛性和调整对象的多样性、综合性,决定了其调节手段具有多样性。卫生法的基本任务,是经由各种卫生规范与制度,确保医疗卫生的正常发展,进行医疗卫生事业的有效管理,从防病治病进而维护人类的生命健康,以及惩处在医疗卫生活动中发生的一些危害人的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
  (四)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
  卫生法的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一方面要求人们要了解卫生法的具体内容,另一方面要求人们要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否则,就无法熟悉卫生法,遵守卫生法和适用卫生法。
  (五)社会共同性
  这是由卫生法的立法宗旨和根本任务所决定的。虽然卫生法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阶级性,其制定必须体现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和意志,但就它规范的具体内容而言,也反映了其他阶级、阶层和各界人士的利益和意志。防病治病、卫生健康是全人类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所在。
  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health law),是指体现在各种卫生法律、法规之中的,对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至少包括下列几项:
  (一)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的原则
  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是我国一切卫生工作和卫生立法的根本宗旨和最终目的。根据这一原则,我国每个人都依法享有改善卫生条件,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
  (二)预防为主的原则
  预防为主是我国卫生工作的根本方针,它是卫生立法及司法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预防和治疗,是医疗卫生保健工作的两大基本组成部分,是有机联系,不可缺一的两个方面。在这两个方面中,预防显得尤为重要。
  (三)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
  生命科学是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最活跃、最重要的领域之一,它将不断给医学发展以巨大的动力,使人类对自身生命现象和疾病本身的认识不断进入新的阶段。
  (四)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
  这是指在对疾病的诊疗护理中,要正确处理中国传统医学和西方医学的关系,要认真学习现代医学,努力发展和提高现代医学的科学技术水平。同时还必须努力继承和发展祖国传统医学遗产。
  (五)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这是指卫生工作必须做到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支持、群众参与,使医疗卫生事业成为全民的事业。这一原则反映了卫生工作的社会性,有利于增强社会全体成员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
  (六)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
  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卫生职能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颁布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办法和标准情况予以监察督导。
  (七)患者权利自主原则
  所谓患者权利自主原则,是指患者自己决定和处理卫生法所赋予的患者权利。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卫生法发生了一个新的变化,即许多国家越来越重视患者权利的保护问题,有的甚至制定了专门的患者权利保护法,如荷兰、丹麦、美国等。在我国,维护病人权利,尊重患者自主意识,同样有它的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