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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嘱书写管理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2-26 19:34浏览:

一、医嘱和医嘱单的书写内容
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为病人制定各种诊疗的详细措施,医嘱单必须经治医师亲自填写,如实习医生填写需代教老师批准审查后方可有效。
(一)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该由医师书写。
(二)医嘱内容应当正确、清晰,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三)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废除时,应当使用红笔在医嘱第二个字上重叠书写“取消”字样并签名。
(四)普通情况下,医师不得下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重患者或手术时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经医生核对无误后方能执行。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五)医嘱单种类:
1、长期医嘱--指两次以上的定期医嘱,有效时间在24小时以上,医师注明停止时间后即失效。
2、临时医嘱--指一次完成的医嘱,诊断性的一次检查、处置、临时用药,有效时间在24小时内。临时医嘱单内容包括医嘱时间、临时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护士签名等。
3、备用医嘱--又叫猜测医嘱",依病情需要,分长期备用医嘱(prn医嘱)和临时备用医嘱(sos医嘱)。长期备用医嘱,有效时间在24小时以上,需由医师注明停止时间后方为失效。临时备用医嘱,仅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效,过期尚未执行则失效。
(六)医嘱书写顺序:
1、长期医嘱:
第一项 护理常规,如内科护理,儿科护理
第二项 护理级别,如一级护理,二级护理
第三项 饮食,如普食,半流食
第四项 病重病危,如一般疾病不用写
第五项 卧位,如半卧位,绝对卧床
第六项 格外处理,如测Bp、R、P半小时一次,雾化吸入
第七项 各种药物,按静脉、肌肉、口服顺序书写。
2、临时医嘱:按处理的时间顺序书写。
长期医嘱内容的顺序为:护理常规,护理级别,病危或病重,隔离种类,饮食种类,体位,各种检查和治疗,药物名称、剂量和用法。
(七)医嘱单书写要求
⑴、医嘱应紧靠日期线书写,不得空格,各行对齐;一行不够另起一行时,前面应空一格;若只余下剂量和时间,则与未尾排齐写于第二行。同一患者若有数条医嘱,且时间相同,只需第一行及最后一行写明时间,余项用直线联结。
⑵、同一患者若有数条医嘱,且时间相同,签名者只需第一行及最后一行采纳封头、封尾签名,余项用直线连接;临时医嘱执行后,执行者必须签名并注明执行时间。
⑶、长期医嘱:有效时间24小时以上,医师注明停止时间后即失效。一般宜在上午10时前可开出,然后集中处理,如转科、手术、出院、死亡,其医嘱则自动停止。
⑷、临时医嘱:有效时间24小时以内。临时医嘱是医师根据病情随时决定的一次性治疗或抢救医嘱,包括出院带药。临时医嘱只限执行一次,包括内服药、注射剂、术前用药、非凡治疗、检查和皮试等。除术前预备第一项医嘱,例如“明日上午8时在硬膜外麻醉下行阑尾切除术”外,均应写明具体执行时间。
⑸、药名用英文、中文、不许用化学分子式,
⑹、可用全药名或规定的缩写药名,不可用自编药名缩写,并标明剂型。
⑺、液体必须写浓度,合剂不用写浓度。
⑻、液体以毫升(ml)表达,固体以克(g)或毫克(mg)、微克(ug)表明。以克为单位时,单位克可以省略。
⑼、药物名称、剂量、单位、用法的字体要一致,即用英文都用英文,用中文都用中文,不能中英文混合应用。
⑽、静脉给药数药并用时,先写溶药的溶剂名,后按主次顺序排写药名。用法另起一行,并注明滴数。
⑾、凡试敏药物,应记录在临时医嘱单上,医生在药物后画以蓝色括号,试敏后由操作者等两人判断结果结果,用红色"+"-"号记录在“()” 中,表示"过敏"不过敏"。两人笔签全名。表示办法:协助判定者/操作者。
⑿、取消医嘱在医嘱执行时间栏里以红色标记"取消"字样。
⒀、手术、分娩、转科医嘱时,应在最后一项医嘱下面用红笔划线,表示以前医嘱一律作废;线下正中用蓝黑(碳素)墨水笔标明“手术后医嘱”“转科医嘱”、,在日期时间栏内写明当天日期时间。
⒁、长期医嘱单超过三张应及时整理。重整医嘱应抄录有效的长期医嘱及原医嘱起始日期和时间,医师签名栏均由重整医嘱的医师签名。
二、医嘱的书写格式
(一)长期医嘱
项目 内容 备注
护理常规 整形外科护理常规
内科护理常规
一般外科护理常规
心外科护理常规
昏迷护理常规
“假体隆乳术后” 护理常规
静脉复合麻醉后护理
护理级别 特殊护理
I级护理
II级护理
III级护理
*病危或病重通知 告病重
告病危
*隔离种类 呼吸道隔离
眼、鼻、口腔护理(皮肤护理)
床边隔离
饮食种类 普食
流质饮食
半流质饮食或半流食
禁食
麻醉苏醒6h后改半流质饮食
低盐饮食
糖尿病饮食
鼻饲流质饮食
高蛋白饮食
低盐、高蛋白饮食
半流质、高蛋白饮食
*是否留陪 留陪一人
体位要求 平卧位
半卧位
抬高患肢
*特殊检查和治疗 测T R P BP,每小时一次
持续低流量吸氧
记24h出入量
限制水入量。,,,0.0.0.0 113501,230,"   卫生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作用
  一、卫生法的概念
  狭义的卫生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以卫生法典命名的卫生法。广义的卫生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是指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泛指一切卫生法律规范。
  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Object of regulation of health law),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国际组织之间及其内部因预防和治疗疾病,改善人们生产、学习和生活环境及卫生状况,保护和增进人体健康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一)卫生组织关系
  卫生组织(Health organization)是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国家通过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隶属关系、职权范围以及权利义务等固定下来,形成合理的管理体系和制度。
  (二)卫生管理关系
  卫生管理(Health management)是国家从社会生活总体角度进行的全局性的统一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和职责,对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保障医疗市场正常运营,稳定卫生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三)卫生服务关系
  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卫生咨询服务、卫生设施服务等活动。
  (四)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关系
  医疗卫生技术人员(Medical health technical personnel)是从事卫生事业的主力军,是人类生命与健康的“工程师”、“守护神”。他们承担着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障健康、维护卫生秩序的重要职责。
  (五)生命健康权益保护关系
  生命健康权是指人的机体组织和生理功能的安全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六)现代医学与生命科学技术关系
  现代医学与生命科学技术不断发展,日新月异。它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和福祉的同时,也向法律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卫生法不仅要调整与生命健康相关的法律关系,对于现代医学与生命科学技术发展中的许多新问题,亟待卫生法予以规范和调整。
  (七)国际卫生关系
  这是指由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条例,并得到我国法律许可的有关国际共同遵守的,我国承诺的卫生法律关系。
  三、卫生法的作用
  (一)卫生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Guidance function) 是指卫生法对个人行为所起的引导作用。卫生法律规范不仅以上述三种基本的规范形式和行为模式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还通过对违反卫生法律规范所设义务的人将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规定来指引人们权衡得失,自觉守法。
  2.预测作用(Prediction function) 是指人们根据卫生法,可以预先估计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适时调整自己的行为。
  3.评价作用(Evaluation function) 是指卫生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卫生法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即专门的评价和社会的评价。
  4.教育作用(Education function) 是卫生法通过其本身的存在以及运作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教育人们实施正当行为的作用。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卫生法的教育作用可分为静态的教育作用和动态的教育作用。
  5.强制作用(Enforcement function) 是指卫生法以物质暴力制止恶行、强制行为,并迫使不法行为人作出赔偿、补偿或予以惩罚以维护法律秩序的作用。卫生法的强制作用是卫生法生存的最后屏障。
  (二)卫生法的社会作用
  1.贯彻党的卫生政策,保证国家对卫生工作的领导 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首先是制定国家政策,其中包括制定卫生政策,用以规范各级政府的卫生工作和人们的卫生行为。通过卫生立法,使党和国家的卫生政策具体化、法律化,成为具有相对稳定性、明确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条文。
  2.保障公民生命健康 卫生工作的目的是防病治病,保护人类健康。卫生法就是国家围绕并实现这一目的而制定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3.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医学科学的进步 卫生法保护人体的生命健康,也就是最终保护生产力,为经济建设发挥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4.促进国际卫生交流和合作 随着世界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扩大,我国与国外的友好往来日益增多,涉及的医疗卫生事务更加宽泛和复杂。为了预防传染病在国际间传播,维护我国主权,保障彼此间权利和义务,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涉外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