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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应当如何进行?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09-09-27 21:59浏览: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