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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活动中,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09-08-20 09:02浏览:

知情权是指公民应该享有与自己利益相关情况的权利 关于患者的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趣明确的规定。《执业医师法》第三产业22条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执业医师法》第三产业26条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那么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患者有权明白自己的病情;明白自己要做何种检查项目;明白自己应如何选择看病医生;明白可能出现何种医疗风险,明白影响自己病情转归应注意的事项。同时应该让患者知道看病时应遵守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和患者都具有独立人格,但由于医患双方自身掌握的医学知识水平不同,在对疾病诊治的决策和理解接受能力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医务人员占有主动的优势,而患者则往往处于被动的接受地位。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健康状况掌握主动权,应当为解除患者病痛作出最佳选择,但患者并不因此失其独立自主的地位,医务人员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应尊重患者的意愿,并且在不影响治疗的前题下,将病情、诊疗措施以及有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如实地告诉患者,使患者及时了解有关诊断、治疗、预防等方面的信息,以行驶本人对疾病诊治的相应权力。但在某些情况下,医务人员向患者介绍病情还应根据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时机或方式,以避免对患者的疾病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的影响。如恶性肿瘤的患者,在明确诊断后,一般应首先秘其家属如实告知,再根据其家属的意见或本人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告诉患者本人。在患者精神较脆弱或身体善较差的情况下,可暂缓或委婉告知。当患者本人失去行为能力或下其有行为能力时,则应当向其近亲属如实介绍病情,视为患者本人独立自主决定能力的延伸。在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纯粹技术性的决定一般应在医务人员的意见为主,但涉及个人生活方式和观念方面的总是则应尊重患者的意愿。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要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注意说话方式和态度,对患者态度要亲切和蔼,语言要温和,避免恶性刺激,不要对患者态度冰冷或不理睬。介绍病情时不能用“没事”、“不可能”、“一定会”等不负责任的话或不确定的话。要协助做好病员思想工作,对个别病员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应耐心劝解,既要体贴关怀,又要掌握原则,有关病情恶化、预后不良等情况,还要直截了当在告诉病员,必要时由负责医务人员或上级医务人员进行解释。在术前,要向患者交待手术方式以及术中、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