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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管辖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09-08-20 07:36浏览: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当事人应该知道向哪一个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这就首先涉及管辖的问题。卫生行政部门在纵向上有不同级别,在横向上属于不同地域。要确定具体的处理争议的卫生行政部门,需要从纵、横两个方面来确定。
     (1)确定地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受理。这就是说,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的确定以医疗机构所在地为准,即患者在何处就医,就由何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患双方的争议。
     (2)确定级别,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根据该规定,医疗事故争议应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由于直辖市只有市、区(县)两级设置,在直辖市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应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般而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就由其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处理,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医疗事故争议不能由收到申请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受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8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1)患者死亡;(2)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一是因为,发生患者死亡或可能是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或卫生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移送的医疗事故争议,往往性质严重、损害程度大、情况复杂、矛盾尖锐,不容易处理,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起来难度较大。其二是因为这样几类医疗事故争议涉及的医学专业较多,技术水平要求高,相对而言当地医疗技术水平有限,移交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会更科学、更公正。其三是因为,这样几类医疗事故争议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为体现客观、公正和严肃,移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是十分必要的,这既能够增加医双方的信任度,又避免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嫌疑。,,,0.0.0.0 113355,230,"

     医疗过失行为是医疗事故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人身损害必须是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方可能成立医疗事故。那么,如何认定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是否具有过失呢?医疗过失行为应该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两种心理态度的支配下产生的应该受到法律规制的不合适的医疗行为,也就是根据当事医务人员的职称和岗位责任中,因缺乏必要的谨慎而没有履行注意义务的一种行为状态。

      构成医疗过失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有法定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是来自于行为人的职责,即行为人的职责要求行为人应该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否则即构成失职;(2)行为人有履行注意义务的能力。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就职于特定的医疗岗位从事医疗活动,就能推定其具有履行注意义务能力,不论其是否实际具有此种能力,这时对行为人能力的内在要求;(3)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履行注意义务。这是对医疗过失行为的外在限制,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如果患者不配合治疗,限于急诊医疗时的客观条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干扰,必然会影响行为人能力的发挥和注意义务的实现,此时医疗活动出了问题就不应属于医疗过失行为;(4)行为人没有履行注意义务。具体表现是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注意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第四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有关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因而对医院来说,无论是医疗事故引发的纠纷或者是因其他非事故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都应当以预防为主。最重要的就是严格落实工作常规和法规制度,也就是要用制度规范和约束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和医疗过程,增强工作责任心,克服和避免随意性、避免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