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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可抗力?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09-08-20 07:32浏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人类不可能预见到的情况发生了;"不能避免"是指即使尽了最大的努力也不可能防止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不能克服"是指该情况发生以后,即使尽最大的努力也不能克服该客观情况造成的损害后果;"客观情况"是指不以利于人类的主观意识而存在的情况。"客观情况"主要是指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自然灾害。但在现实生活中,就一般人而言,政府的立法活动、行政行为、军事行动等国家行为和政变、暴乱、战争等社会异常情况也非其所能预测与控制,故也应归为"客观情况"之范畴。

        关于不可抗力情况下医方的责任承担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医方也无须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是一种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其法理基础是:若损害完全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则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毫无因果关系,同时表明行为人没有过错,因此应被免除责任。让人们承担与其行为无关又无法控制的事故的后果,不仅对责任的承担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能起到教育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积极效果。
       实践中人们对于不可抗力和医疗事故的界限分的不是很清楚,而对不可抗力含义理解也有差异。这主要集中在疾病并发症和手术后病情的自然结果的发展的争议中。
       所谓的"并发症"。其特征有以下:一、所谓并发,必然是两种疾病以上。也即在一种疾病基础上,发生另一种疾病;二、并发症是某一种疾病基础上很可能发生的,虽然可以预见,但难以避免和防范的。三、它的发生往往有不可阻挡之势,一般与医疗人员的诊疗护理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在实践中,也有些医生工作懈怠、疏忽大意,有可能促成了"并发症"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