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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次鉴定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09-08-19 22:04浏览: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中,申请再次鉴定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提出再次鉴定要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医疗事故当事人,即医患法律关系的双方,也就是在医患法律关系中行使权利并承担医务的人或组织。通常情况下,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即医疗方和患者方。医方是指依法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患者方是指到医疗机构就诊接受其医疗服务的患者及其家属。申请再次鉴定,必须要由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提出申请,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其提出申请。

(2)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当事人申请再次鉴定,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书,这是对当事人申请再次鉴定的形式要求。如果当事人仅仅口头表示要申请再次鉴定,则视为没有申请。当事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还要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以及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3)必须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再次鉴定申请的受理机关是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鉴于这一规定,当事人不能直接通过作出首次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也不能直接向负责组织再次鉴定的省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

(4)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为使医疗事故争议及时得到解决,也为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应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5日内的期限应从当事人收到首次鉴定结论的次日起计算。超过这一期限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