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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存在四大弊端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09-08-19 21:15浏览:

    据此前《法制日报》等媒体报道,3年前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鉴定在程序上做了重大修改,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来《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卫生部门“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游戏规则。但在实践中,也显现出一些天生的不足。

  首先是鉴定主体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只不过是从‘老子给儿子鉴定’变成了‘兄弟给兄弟鉴定’。

  其次,鉴定封闭进行缺少透明度。鉴定后,对专家的原始意见及合议书,当事人无从查询,处于权利的真空状态。

  第三,对医学会缺乏必要的监督。

  第四,专家不出庭违反证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