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不属医疗事故的六种情况:
第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
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
医疗意外的;
第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
的不良后果的;
第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第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有三种解决途径:双方自行协商;
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当事人既
向卫生行政申请处理,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不予
受理,已经受理的应终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