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健康资讯 > 文章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09-08-16 08:54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
 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的复函
 (1990年11月7日 (1990)民他字第4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0)4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0年11月07日 实施日期:1990年11月07日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