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健康资讯 > 文章内容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报告和附则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09-03-21 15:07浏览:

第五章 报告

第二十一条 性病防治机构和从事性病防治诊断治疗业务的个体 医发现艾滋病、淋病和梅毒及疑似病人时,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 防疫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个体医发现本办法第二条 第(二)款规定性病病人及疑似病人时,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性 病防治机构报告。   前款规定的报告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性病防治机构对所在地区的艾滋病、淋病和梅毒疫 情,必须及时向上级性病防治机构报告。   性病防治机构对所在地区其他性病疫情,必须按月向上级性病防 治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从事性病防治、卫生防疫、传染病管理监督的人员, 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开展性病专科诊治业 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 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理,并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