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9-03-21 15:05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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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治疗
第十四条 凡性病患者或疑似患有性病的,应当及时到性病防治 机构进行诊断治疗。
第十五条 性病防治机构要积极协助配合公安、司法部门对查禁 的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
第十六条 性病防治机构和从事性病诊断治疗业务的个体医对诊 治的性病患者应当进行规范化治疗。
第十七条 性病防治机构和从事性病诊断治疗业务的个体医在诊 治性病患者时,必须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严格为患者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性病患者在就诊时,应当如实提供染病及有关情况, 并遵照医嘱进行定期检查彻底治疗。
第十九条 性病检查治疗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二十条 对艾滋病患者的治疗和管理,按照《艾滋病监测管理 的若干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