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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降压药的适应证

作者:中华医学网发布时间:2018-09-30 15:56浏览:

 用降压药的适应证
 
《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强调,高血压病人是否需要降压治疗不能仅取决于血压水平,而且要根据病人总的心血管病危险评价。换言之,除血压外,还要同时考虑病人是否伴有糖尿病、血脂异常、吸烟、肥胖等危险因素以及是否有心、脑、肾等靶器官的损害。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改变生活方式的同时,血压水平≥23.9/14.6千帕(180/110毫米汞柱)时应立即开始降压治疗。
 
(2)血压水平≥18.6/12.0千帕(140/90毫米汞柱)时视危险分级而定,中危病人3~6个月内或低危病人6~12个月内血压未获控制,应实施降压药治疗。
 
(3)如果病人有糖尿病和(或)心、脑、肾等靶器官损害,无论是什么水平的高血压病,甚至正常高限血压,均应及时服药治疗。如合并糖尿病和(或)肾功能不全时,血压>;17.2/11.3千帕(130/85毫米汞柱)就应积极降压治疗。
 
(4)2级和3级(中度、重度)高血压,无论是否伴有靶器官损害或有无包括糖尿病在内的任何危险因素,均需服用降压药物。
 
(5)对于无靶器官损害,也无其他危险因素的1级(轻度)高血压,可先试用非药物疗法:如限酒戒烟、低盐、减肥、精神放松、适度运动等,若效果不理想,则需及时采取药物疗法。
 
(6)对正常高限血压,原则上不予降压药物治疗,但因其有潜在的危险性,故应改变生活方式并作为重点监控对象。
 
(7)临界高血压病人如无其他危险因素,定期观察血压变化,可暂时不作降压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