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4 12:02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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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疗原则】急性期主要是防止进一步出血、降低颅内压、控制脑水肿、维持生命机能和防治并发症。1. 手术的选择:(1) 出血部位:浅部出血要优先考虑手术,如皮层下、壳核及小脑出血。出血位于内囊深处、丘脑、脑干者,不宜手术。(2) 出血量:通常大脑半球出血量大于30ml,小脑出血大于10ml 即可据病情考虑手术。(3) 病情演变:出血后病情进展迅猛,短时内即陷入深昏迷、瞳孔散大、血压、呼吸、脉搏不规则者,多不考虑手术。(4) 意识障碍:神志清醒多不需手术;发病后意识障碍轻微,其后缓慢加深,以及来院时意识中度障碍者,应积极进行手术。(5) 其它因素:年龄不应作为考虑手术的因素,发病后血压过高≥26.6/16kPa (200/120mmHg)、眼底出血,病前有心、肺、肝、肾等严重疾患者,多不适于手术。2. 手术时机的选择:对适合手术的病人,可选择早期(出血后1~3天)或超早期(出血后7小时内)手术,及早减轻血肿对脑组织的压迫,避免进一步的继发性损害。对于血肿发展缓慢,病情稳定者,可择期手术。3. 手术方法:包括开颅清除血肿和穿刺吸除血肿。前者多用于出血部位不深,出血量大,中线移位严重,术前病情较重,并已有脑疝形成,但时间较短的病人;小脑出血也多主张采用此法。后者可适用于各部位出血,特别是深部出血,如丘脑出血、脑实质出血伴脑室出血。4. 术后处理:除常规重症术后处理外,重点治疗应放在:(1) 保持血压稳定,防止血压过高引起再出血,或血压过低导致脑供血不足。(2) 控制颅内压增高,减轻因高颅压所致的继发性损害。(3) 防治并发症,加强护理,保持水电解质平衡以及补充营养等。【 疗效标准】1. 治愈:症状基本消失,瘫痪肢体肌力达Ⅳ级,语言恢复,生活基本自理。2. 好转:症状好转,瘫痪肢体肌力提高Ⅰ~Ⅱ级,生活部分自理。3. 未愈:症状稍好转,瘫痪肢体肌力改善不足Ⅰ级,语言未恢复,生活不能自理。【 出院标准】经治疗达好转以上标准,或治疗超过2个月仍效果不明显,可制定治疗方案,转送康复医院进一步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