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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品种权人的权利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2-11-01 19:16浏览:

    ◆1951年12月1日实施的《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方案》指出,“对于用草药土方治病之民族医,应尽量团结与提高”。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 

  ◆1984年1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国民族医药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中指出:“民族医药是祖国医药学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族医药事业,不但是各族人民健康的需要,而且对增进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997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各民族医药是中华民族传统医药的组成部分,要努力发掘、整理、总结、提高,充分发挥其保护各民族人民健康的作用。”

◆200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指出:“要认真发掘、整理和推广民族医药技术。”

  ◆2002年12月4日,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农业部在《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在中等医学专业中可保留卫生保健及中医(民族医)类专业”,在谈到进一步深化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时,要求“增强全科医学知识和中医药学(民族医学)的教学内容”。

  ◆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在附则中规定:“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国家法制部门对此作了这样的解释:关于民族医药的管理,本条规定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民族医药有自己独立的地位,民族医药学存在于我国各少数民族之中,大多有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历史传统和诊疗方法,作为以汉族医药为主的中医药显然不能包括民族医药;二是民族医药享受与中医药同等的待遇,在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前提下,民族医药可以有特殊的待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制定一些特殊的规定来发展民族医药。

  ◆2004年2月19日,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讲话。吴仪在全面论述中医药工作的同时,指出“民族医药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要认真做好挖掘,整理、总结、提高工作,大力促进其发展”。在谈到农村卫生工作时,吴仪副总理说:“在少数民族集中居住的农村和偏远山区、牧区,还要注意发挥民族医药的作用,要高度重视民族医药的发展。”吴仪说:“我们都在讲中医药是国粹,要努力保护,加以提高,但是不给予积极支持,连起码的政策都不落实,又谈何重视,谈何保护,谈何提高。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要坚决落实好既有的政策,把对中医药的支持落实到行动上来。同时,要不断研究制定新的有利于中医药发展的政策。”

  ◆200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