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1-01 19:16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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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和有关的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负有保密责任的有关部门、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必要的保密制度。向国外转让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办理。
对于临床紧缺的中药保护品种, 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仿制建议,经国家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仿制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生产同一中药保护品种的企业发放批准文号。仿制企业应当向《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持有者支付其许可使用其处方组成、工艺制法的合理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