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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权属纠纷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2-11-01 19:16浏览:

一、专利权权属纠纷的概念

专利权属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被正式授予专利权之后,当事人之间就谁是该专利真正权利人而发生的争议。如果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的分类,专利权属纠纷应属确认之诉。

二、专利权权属纠纷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等法律的规定,专利权属纠纷主要包括:

1、职务发明创造,被发明人或设计人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

2、非职务发明创造,被单位作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

3、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发明创造的委托开发方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

4、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无合同约定又无其他各方声明放弃其所共有的专利申请的情况下,该发明创造被共有人中的一方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

三、专利权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

专利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目前立法上还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在实践中,遇到这类案件要区别情况来处理。

有关专利权权属纠纷,不外乎由两种原因引起的:一种是侵权引起的权属纠纷,譬如将单位或者他人的技术成果擅自申请了专利。另一种是由于合同引起的权属纠纷,譬如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由于一方违约将技术成果申请了专利。对于前一种情况,应当按照专利司法解释有关持续侵权规定的诉讼时效来处理,也就是说由于侵权而导致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当然要受到专利权利存在期限的限制。而对于后一种情况,可以根据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来处理。

四、专利权权属纠纷的处理管辖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作了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